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当,容易产生诸多法律风险!而常见的法律风险是“真标假投”、“假标真投”、“中标后一方不签订合同”或“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际内容的协议”。
1、真标假投
所谓“真标假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项目也需要招投标,但投标人投标的行为或目的是假的。“真标假投”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陪标”。例如:某公司办公大楼防水工程施工需招标,招标公告发出后,只有符合条件的A公司参加投标。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为使投标程序合法化,A公司找到符合条件的B公司和C公司,要求B、C两公司也参与投标,并承诺在自己中标后,分别给B、C公司“好处费”10万元。B、C 公司本不想投标,但为了得到这些好处费,也按A公司的“指点”参与了投标。在这里,B、C公司的投标行为就属于假投标行为!对于真标假投的法律风险,请参见上述“串标、陪标、围标及其法律后果”。
2、假标真投
所谓“假标真投”,是指招标项目是假的(或根本不存在),“招标人”为骗取投标保证金,假借与投标人磋商签订施工合同以骗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报载:四川籍男子朱某,与他人合伙注册了一皮包公司,然合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招标”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押图费、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当地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事发后,朱某便携款逃之夭夭,但最终被绳之以法!
“假标真投”的风险防范措施,不轻信招标人的口头承诺,通过采取现场踏勘、到工商部门做资信调查、到土地部门查验土地证、到规化部门查验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施工许可证等方式,对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和拟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何参与投标,谨防上当受骗!
3、中标后一方不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投标人一旦中标,双方就必须签订合同。在投标人中标后,一方因故不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投标人中标后,如一方无故不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作为施工单位,在投标前一定要对拟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考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参与投标事宜,正之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旦中标,就要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范因缔约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
4、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际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双方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要到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如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三方面内容进行更改,以至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被大幅缩减(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被降低,工期不正常地提前竣工或延迟等,均可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双方所签的合同,被业内人士称为“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另外,《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了些细微的非实质性修改,或对非实质性的内容上作了较大范围的变化,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