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位于昆山周市镇的某小区1号楼603室及所属车库,合同还就付款、交房、过户等均进行了约定。寇先生在2015年12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自2016年5月入住至今,原本想着可以顺利拿到房产证,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寇先生陷入了麻烦。
原来,出售的房屋系由张先生于2011年5月通过拆迁补偿所得, 并在2015年3月拿到了房屋。在张先生的房屋能够办理产证时,寇先生多次找到他,要求其协助过户,但均遭到拒绝并明确要求加价。随着寇先生的孩子即将需要入学,无奈之下,只能在2017年6月在中介公司又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附件》,明确在原有房价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这之后,张先生仍拒绝配合,并且再次要求加钱,还在2017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和配偶戴女士名下。更加离奇的是,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张先生的女儿张红(化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竟是张先生长期以来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张红对于售房一事并不知情。
在法庭上,张红提供了两份残疾人证,证明张先生及其配偶戴女士均为精神伤残二级,自己为两人的法定监护人,从残疾人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两人的民事能力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对于张先生与寇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认可。寇先生则表示,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张先生对房屋处置均有正常认知,从其多次要求加价并签订附件,更能看出其对房屋市场价格的精准认定,也进一步表明他对相关行为有明确和充分的认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精神病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现有证据均无法明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并没有发现张先生出现任何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一切都是正常的。中介工作人员也证实,房东女儿即其监护人张红对卖房是知情的,当时曾就卖房事宜与其电话沟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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